2007年9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场保险纠纷引出一个费思量的问题:
火灾理赔应按企业账簿还是损失清单
本报记者 朱乔夫/文 配图:毕传国

  陈女士是天台一家汽车工艺饰品厂的老板,当初为了多一份保障,为自己的厂房设备等投保了财产险。没想到,还有两个月保险合同就到期了,一场大火却把她拖进了剪不断理还乱的窘境。因为保险公司说,要想照合同理赔,她得先举证证明烧毁的财产到底值多少钱。

  缘起:厂房、设备、存货、账本统统葬身火海
  这份财产保险合同签订于2006年3月23日。陈女士为厂内的机器设备、存货以及固定资产投保了财产基本险。其中,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存货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为19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合同签订后,陈女士支付了保险费共计7800元。
  今年1月24日,陈女士的工厂发生大火,那些保险标的物——机器设备、存货以及固定资产等几乎烧光了。
  当地消防部门认定,起火是电气等原因引起,并对过火面积以及损失作了初步确认,此次火灾事故造成陈女士的机器设备全部毁损,存货也大部分被毁,23间厂房则被烧毁了18间。陈女士说,这场火灾给她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达300.9万余元。最糟糕的是,企业账目清单也被烧毁了。

  困局:举证受损总价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火灾发生后,陈女士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并于今年1月28日提交了《保险财产损失清单》,准备申请理赔。
  当时,她的想法很简单:只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办法,再扣除10%的损失免赔额、未被烧毁的存货价值等,就可以了。照这种算法,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她机器设备赔偿金9万元、存货损失赔偿金87.5万余元、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155.5万余元,共计252万余元。
  但是,保险公司却提出赔偿二三十万元了结此案。由于赔偿金额太过悬殊,陈女士不答应。于是,保险公司要求陈女士举证证明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价值,否则就拒赔。
  连账目清单都烧毁了,怎么还能说得清出险时的保险财产价值?陈女士觉得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5月9日,无奈之极的陈女士向天台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争议:烧毁的账簿算不算“所能提供的材料”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保险公司提出,他们曾一再要求陈女士提供财务账簿,以根据账面余额来确定损失程度。《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所有材料。保险公司表示,是陈女士一直不肯提供,所以没法照合同理赔。
  对此,陈女士认为,她已经根据自己的能力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所有能够证明损失的材料,至于保险公司要求她提供的财务账簿,由于已经烧毁,并不在她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所以,陈女士认为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当天,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